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种业科研人员分类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热带农业种业发展,鼓励和规范科研人员持股、兼职等行为,特制定科研人员分类细则。
一、人员分类
(一)第一类科研人员是指担任院领导职务及院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务的科研管理人员。
(二)第二类科研人员是指担任正处级、副处级领导职务(含聘任在管理五级、六级岗位)的科研管理人员。
(三)第三类科研人员是指一般科研人员,包括不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科研人员和担任科级及以下管理职务(岗位)的科研管理人员。
二、审批权限
(一)科研人员持股、兼职等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1.第一类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院开发处、院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党组研究,并报农业部备案;第二类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院开发处会同人事处核实后报院党组审批;第三类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批。
2.当第二类科研人员提任党政领导职务达到第一类条件时,或第三类科研人员提任党政领导职务达到第二类条件时,应就个人持股、兼职等事项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二)院属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明确划分本单位科研人员类型,在科研人员持股、兼职过程中按照不同科研人员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三、附则
(一)非种业科研人员分类参照本细则施行。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