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为动态加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建立基于业绩贡献为导向的竞争择优机制,给冲劲足、基础好、目标明、绩效优的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打通上升通道和途径,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符合专业技术相应等级岗位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竞争、择优、调整机制,体现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导向,按照科学评价、考核调整、竞聘上岗的工作思路,根据考核、竞聘结果和单位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实施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动态调整。
第二章岗位目标
第四条各单位科学设置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人员可量化、可评价、易于鉴定成效的工作任务,并与拟聘人员签订包含岗位职责、聘期目标、中期目标、年度目标在内的《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岗位职责应明确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聘期目标应包含聘期内应完成的全部工作任务。中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是通过分时间段对聘期目标的具体分解。
第六条聘期目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核心任务
对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书》应设置以下核心任务:
1.围绕院重点领域、重点学科和服务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应作出的主要贡献;
2.在参与落实《院属单位领导班子目标责任书》要求的重点工作中应取得的主要成绩。
(二)不同类型人员应侧重承担的主要任务
1.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人员:学术水平与影响力提升,对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的指导作用,个人创新思维和研究能力提升等。
2.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产出具有转化前景的成果,取得经济社会效益,个人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力提升等。
3.信息软科学研究人员:对“三农”工作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支撑作用增强,为事业发展和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能力增强等。
4.实验技术和科研条件保障人员: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条件建设与资源共享水平提升,个人专业技术能力与水平提升等。
5.科研管理和科技服务人员:管理服务水平与效率提升,工作方法与措施有效,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三章岗位考核
第七条依据《岗位目标责任书》的内容,组织开展岗位考核工作,具体形式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聘期考核和阶段性考核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及排名作为动态调整的依据。根据岗位情况,可适时启动阶段性考核。
第八条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举行,中期考核在聘任中期举行,聘期考核在聘任期满举行,阶段性考核根据单位需要不定期举行。相同年份的考核应同部署、同开展,年度考核应与同年的中期考核、聘期考核工作集中在年底举行。
第九条年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开展,按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分级管理权限,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期考核、聘期考核和阶段性考核工作由院人事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评价。四级及以下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单位按院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阶段性考核启动条件
当单位专业技术某等级岗位空余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必须启动对该等级岗位现聘人员的阶段性考核:
1.该等级岗位空余数不足该岗位总量的20%;
2.该等级岗位空余数不足2个;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专业技术某等级岗位剩余数大于该岗位总量的20%或大于1时,也可启动阶段性考核。
第十二条满足阶段性考核启动条件的岗位,开展阶段性考核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年。岗位聘期不超过2年的人员,不需进行中期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方案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制定,并在单位正式发文公布。考核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时间与流程、考核方式、考核指标、评价计分标准等内容。考核方案需于工作开展前至少3个工作日报送院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考核指标应符合院所发展定位,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是岗位工作任务的细化量化分解,是衡量岗位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考评工具。按照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及系统性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制定岗位考核指标,按照不同类型人员任务要求,按需选择岗位职责履行、科研进度完成、科研产出与影响力、成果转化与贡献、国际合作与交流、产业发展支撑能力、管理决策咨询能力、条件建设与资源共享、管理服务水平与效率、学术诚信等内容开展评价。
第四章岗位解聘
第十五条解聘条件
(一)现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未达合格等次人员;
2.阶段性考核排序靠后10%人员(四舍五入);
3.聘期已满。
(二)现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未达合格等次人员;
2.阶段性考核排序靠后15%人员(四舍五入);
3.聘期已满。
(三)现聘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未达合格等次人员;
2.连续2年年度考核在该等级岗位现聘人员中排序最后1名;
3.阶段性考核:现聘人数大于等于6人的岗位,排序靠后25%人员(四舍五入);现聘人数小于等于5人的岗位,排序最后1名。
4.聘期已满。
第十六条岗位解聘基本程序
(一)确定拟解聘人选:根据考核结果与聘期时间,确定拟解聘人员。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解聘由院人事处牵头,依托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四级及以下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解聘由各单位组织开展。
(二)公示:拟解聘人员、考核结果及排序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会议研究: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在新一轮岗位竞聘前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解聘人员。
(四)备案:将解聘人员名单在新一轮竞聘前报院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岗位竞聘
第十七条因聘任期满或经考核解聘后腾退的岗位,由高到低逐级开展新一轮竞聘工作。竞聘工作与解聘工作应在时间上有效衔接。
第十八条实施动态调整后的岗位解聘人员,在参与新一轮岗位竞聘时,应与其他竞聘人员同等对待,公平竞争,但考核未达合格等次人员应从解聘岗位的下一等级岗位参加竞聘。
第十九条根据分级管理权限,二、三级岗位竞聘由院人事处牵头,依托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四级及以下岗位竞聘由各单位按院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竞聘条件
岗位竞聘的基本条件和具体任职条件按照《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热科院人〔2014〕196号)执行。四级及以下岗位竞聘的基本业绩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岗位竞聘模式
建立资格审查、量化打分和学术评议“三位一体”的评价考核与竞争上岗机制。资格审查以“符合基本条件、具体任职条件和基本业绩条件情况”作为审查的核心要素;量化打分围绕岗位胜任力(工作思路与目标定位、业绩成果与社会经济效益、竞争实力与领域内影响力)开展;学术评议以专家组打分的形式开展。在竞聘量化指标设置分值百分制权重方面,量化打分和学术评议分值各占50%。
第二十二条岗位竞聘方案需于工作开展前至少3个工作日报送院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岗位竞聘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在本单位或更大范围内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等事项。
(二)个人申报:应聘人员根据岗位条件要求,自主申报岗位。
(三)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四)公开竞岗:用人单位组织公开竞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研究聘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选。
(六)公示和备案:一般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七)签订合同: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个聘用期限为1~5年,同等级岗位聘期应一致,不因人而异。聘期截止时间应为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二、三级岗位聘用须经院常务会研究;四级及以下岗位聘用须经院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会议研究通过的拟聘人员根据农业部和院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聘用。院属单位聘用人选情况应于会议研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向院人事处报备,聘用时间以会议研究通过时间为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首位。凡发现学术造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伪造考核或竞聘材料的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不得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降本人现任专业技术岗位二个等级参加岗位竞聘。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和竞聘结果有异议的个人,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二、三级岗位竞聘情况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四级及以下岗位竞聘情况向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人事部门提出。
第二十七条考核和竞聘材料审核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的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建议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核和竞聘工作的单位,根据院相关管理规定,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负领导责任,给予其他直接相关人员警告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不占岗位数的特殊人才,可以参加竞聘,但本人主动提出不参加竞聘的,经本人申请,可在现聘岗位任职至退休,保留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条未竞聘上岗人员,不服从单位转岗安排的,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并只发给基本工资,择业流动期满后,原人事关系自动终止,本人须提出辞职或由用人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如发生严重失误,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立即终止聘任,并根据损失程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我院已出台办法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