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18日
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普专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项目(任务)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普专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科普场馆设施建设和运行、科普活动、科普创作等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普专项支持范围。
(一)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支持省级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场馆的运行和维修改造、科普设施维护管理、科普展品更新、科普宣传栏建设等。
(二)科普活动补助:支持有关单位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大集、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技咨询、科普知识(技能)竞赛、实用技术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等活动。
(三)科普创作补助:支持有关单位摄制科普影视、创作科普作品、制作科普展板与挂图、出版科普刊物、编制印刷科普资料等。
第四条省级科普专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省级科普专项不属于竞争类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受竞争类科研项目申报限项的限制。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是省级科普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组织申报与立项、组织实施与管理、验收与考核等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落实匹配资金和配套条件,按时完成规定任务和目标;严格执行省财政科技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按要求及时编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专项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科普专项实行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验收或年度考核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每年7月底前,省科技厅发布下一年度专项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科普专项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具备的条件、申报内容、支持额度等。
第十条科普专项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网上填报《海南省科普专项项目(任务)申请书》,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科普专项申报指南规定的征集重点支持方向、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科普专项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或者中央在琼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符合科普专项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报项目;
(三)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任务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二条申报科普专项还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报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需符合条件:
1.申报年度8月31日前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专业科技馆或科普基地;
2.认定满一年的省级专业科技馆或科普基地须参加上年度考核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科普活动补助需符合条件:
1.当年拟开展的科普活动。
2.活动参与受益面广,预期科普效益显著;
3.有明确科普活动主题,具有地域或行业特色,便于公众参与的科普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的活动,且具有创新性、影响力较大,能提升海南科普活动品牌的科普活动。
4.属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比赛、科普微视频比赛、青少年科幻作品大赛等科普赛事活动。
5.支持有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等,能发挥较强的科普宣传作用,影响力较大。
(三)申报科普创作补助需符合条件:
1.申报当年度8月30日以前三年内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已研发完成的科普设备;
2.科普创作须符合科普需求,具有原创性、时代性、趣味性,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3.科普图书总发行量10000册以上,科普音像制品总时长不少于20分钟,发行量在5000张以上;
4.申报单位须同意资助方将作品用于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
5.已获得往年省级科普专项项目(任务)补助的作品或其它财政补助超过作品创作费用50%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需提供申报书及附件材料(获批未满一年的省级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1.申报书(重点体现考核年度科普设施维护建设、对外开放、科普活动开展、科普作品创作、媒体宣传等方面工作的成效);
2.附件材料:
(1)反映科普设施维护建设的发票、合同等复印件;
(2)证明对外开放及免费开放的材料复印件(如参观登记本、参观函件、介绍信、门票减免优惠记录、预约登记本等);
(3)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预(决算)、影像图片、媒体相关报道等复印件;
(4)其他体现科普工作成效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科普活动补助,需提供申报书及附件材料:
1.申报书(主要包括活动内容、科普对象、活动方式、活动规模、活动计划、媒体宣传、组织保障(工作分工)、活动成效等体现活动特色和内容及经费的详细预算)。
2.附件材料:主要包括科普活动实施方案、证明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具备承担该科普活动的证明材料等。
(三)申报科普创作补助,需提供申报书及附件材料:
1.申报书(体现作品简介、创新点、推广情况、作品出版发行费用或研发成本等);
2.附件:
(1)科普已完成开发申请后补助的科普创作作品需提供实物照片、应用证明、所属权益证明等;申请前资助科普创作作品需提供样品、设计图、研究报告、初稿等能证明已具备的条件、计划创作作品进展情况及所具备的条件等。
(2)申请后补助的科普创作作品需提供费用或研发成本的发票等材料复印件;申请前资助科普创作作品需提供详细的经费预算和测算依据。
(3)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还要附与境内合法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协议复印件。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受理窗口。受理窗口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和受理。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科普活动、科普创作项目等科普专项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立项。主要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和项目下达。
第十六条科普设施补助采取年度考核方式确定资助对象和额度。年度考核的主要程序包括:年度总结材料审查、专家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行政决策、经费下达。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对拟立项的科普专项项目(任务)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予以立项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获批准后,根据项目属性(前资助性或奖励性后补助),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任务书或资金使用协议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组织任务实施,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过程取得的重要成效,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在实施过程中,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内容、任务负责人、合作单位、经费预算、终止合同书等,必须由承担单位、任务负责人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任务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如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在执行期结束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最长延期6个月,且只能延期一次。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任务负责人、参与单位、实施期限的承担单位,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强制终止其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追缴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强制执行项目终止。
(一)任务立项后,因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原因导致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完成任务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无法进行的;
(三)经核实任务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四)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宣传伪科学、邪教、封建迷信等违规违法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造成任务无法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四条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
第二十五条属于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主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无故不得逾期,逾期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属于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的,一般不作验收,但项目经费在1年内支出完毕,并在支出完三个月内将相关票据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验收以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为依据,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合同书复印件;
(三)总结报告;
(四)经费决算表、支出凭证及票据复印件;
(五)能证明开展相关工作的图表、音像和取得的成果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不少于5名的单数专家共同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时完成合同书的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合理、规范,为验收通过。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未完成任务,且未申请延期的
2.不按规定报送或无故未按期报送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的;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4.实施过程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普专项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单位自筹、社会力量资助等部分构成。
第三十条财政专项拨款可根据类型和管理需要,可采用前资助和后补助方式。
(一)科普设施运行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根据考核结果,按考核周期实际运行支出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科普作品补助采取前资助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进行,一般科普作品采用后补助方式按出版发行费用或研发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涉及省委、省政府及省科技厅重大工作部署的科普作品可采用前资助方式给予资助。
(三)科普活动补助采用前资助方式,一次性拨付给承担单位。
第三十一条科普专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奖励费、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不能用于绩效支出。
(一)设备费: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购置、制作的专用仪器设备、展板、展品、模型、标本等,以及开展科普工作发生的场地、设备、器材、影视片、车辆、网络等租赁费用及设备改造费等。
(二)材料费: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会议费: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科普讲座、科普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2.差旅费: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3.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
(四)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开展科普工作发生的音像资料、图书报刊、宣传手册、宣传挂图等购置、印刷费用;建立网站及软件开发费用;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移动通信等媒体开展合作费用。
(五)劳务费:指在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支付给参与合作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工作的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六)专家咨询费: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普工作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奖励费:指开展科普竞赛、表彰活动等而发放给单位和个人的奖金、奖牌、证书、奖品等费用,奖励性费用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30%。
(八)其他支出: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间接费用: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三十二条承担单位应建立和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三十三条科普专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普专项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加强科普专项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检查、材料审查、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科普专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承担单位或任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财政经费等措施。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1.违背科学道德,宣传伪科学;
2.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经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3.以普及科学技术为名,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