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七条 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科技部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监管报告定期报送财政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对上一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396号)同时废止。
附表: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因素表
分配因素 |
指标及权重 |
地方科研综合能力 |
区域科研活动量(10%) |
科技条件水平(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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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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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创新综合能力 |
区域创新示范试点推进(10%) |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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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培育(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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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创新活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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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技术市场活跃程度(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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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因素 |
主要根据地方对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编制质量、分配的合规性、组织管理水平等情况,结合专员办预算监管报告以及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近期主要指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确定(20%) |
来源: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