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度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公开招聘工作管理,提升公开招聘工作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农业农村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院本级及院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编制内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以及部机关公务员流动到院本级、院属单位,部属事业单位之间交流的人员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总体原则】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围绕单位职能、主责主业、有利于促进单位事业发展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开展招聘工作。
用人单位招聘编制内人员,应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并符合岗位设置和职数管理要求。
第四条【招聘定义】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体检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计划地接收毕业生、公开招聘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出站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他人员。
第五条【职责权限】公开招聘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院人事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院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招聘制度、统筹制定招聘计划、审核院属单位招聘方案和公告、审批拟聘用人选以及组织实施院本级公开招聘工作。院属单位承担公开招聘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招聘实施细则,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和用人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提出进人需求、实施招聘工作、确定拟聘用人选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招聘范围】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招聘条件】用人单位应招聘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
(一)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热爱热带农业科技事业。
(二)学历条件。应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以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为主;应聘工勤岗位者应具有岗位要求的学历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年龄条件。应聘七级(含)职员以下管理人员或十一级(含)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应聘六级(含)职员以上管理岗位或十级(含)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业务骨干或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院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政治面貌。应聘人事(档案)、纪检监察、党务和保密等管理工作岗位的,应为中共党员。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岗位条件】用人单位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招聘岗位条件一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招聘程序】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按规定报院审批;
(二)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和招聘公告,按规定报院人事处审核;
(三)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体检与考察;
(六)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拟聘用人选信息;
(八)拟聘用人选信息报院审批;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方案、公告发布和资格审查
第十条【制定招聘计划】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设置岗位,编制年度招聘计划,按规定报院审批。
年度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核定的编制数及空编数、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和招聘方式等。
第十一条【岗位专业设置要求】专业设置应与招聘岗位相匹配。专业名称应准确、规范,标注专业代码,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公布的专业目录中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综合研判应聘人员能否报考。
第十二条【下达招聘计划】院人事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年度招聘计划进行会审,报请院常务会议通过后下达年度招聘指标。
年度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年度招聘计划的,由用人单位上报院人事处并报院常务会议审定。其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岗位,应及时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制定招聘方案】公开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须经院人事处审核后实施。公开招聘方案包括招聘岗位、招聘范围、招聘方式、招聘程序与组织实施、时间安排等。
第十四条【发布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和用人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内容包括公开招聘范围、条件、程序、时间和方式等,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审查招聘资格】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开展资格审查,不得随意放宽招聘条件和范围。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其原因。
第四章考试、体检与考察
第十六条【考试方式】考试方式应符合招聘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试,也可以结合岗位需要增加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委托命题应择优确定专业水平高、符合保密要求等条件的考试服务机构承担命题工作,机构的选择应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主要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赋分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八条【招聘体检】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招聘考察】用人单位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比例等确定考察对象,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考察人选的人事档案审查,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五章确定拟聘人选、聘用和备案
第二十条【确定拟聘人选】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二十一条【公示拟聘人选】公开招聘结果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和拟聘用人选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批拟聘人选】经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选,由用人单位填写《农业农村部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登记表》报院审批,审批同意后存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三条【正式聘用】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选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试用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应及时对聘用人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填写《农业农村部事业单位新聘用人选任职定级表》并存入干部档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示公告】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的进展情况和公开招聘结果应及时面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六条【工作纪律】用人单位是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招聘工作组织、招聘效果等承担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在实施招聘过程中,应强化人才服务意识,主动进行沟通联系,确保各环节工作衔接顺畅,保障考生的知情权。负责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维护公开招聘制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七条【回避要求】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2号)。凡与用人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招聘工作人员、考官等在招聘工作有关环节或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结果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用人单位、招聘工作组发现上述情形,应通知相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八条【问责处理】在公开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招聘结果公平公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问责。公开招聘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监督】院属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纳入院内巡察及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内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及时受理、查处有关投诉、举报或申诉,公开查处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高层次人才引进按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外人员公开招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热科院人〔2022〕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