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推动实施院“十百千人才工程”,大力培养和使用青年人才,加快为青年人才成才铺路搭桥,着力打造一支引领创新、作风过硬、积极进取的青年“突击队”,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数设置
青年研究员聘任分研究员和副研究员两个等级。职数设置坚持“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绩效考核”的原则,院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每年度设立不超过10名青年研究员职数;院属单位根据优秀青年人才发展需求,每年度合理设立青年副研究员职数。
二、聘任条件
(一)青年研究员
1.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
2.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截至聘任当年1月1日,下同);
3.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4.近五年业绩符合院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5.从事一线科研工作,承担重点科研任务,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经历,或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青年副研究员
1.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
2.年龄不超过38周岁;
3.近五年业绩符合院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4.从事一线科研工作,符合院E类高层次人才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受聘待遇
聘任青年研究员、青年副研究员期间可享受“青年研究员奖励绩效”“青年副研究员奖励绩效”,纳入其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青年研究员奖励绩效具体计算公式为:(专技四级岗的岗位工资+岗位激励绩效+责任激励绩效)-(现兑现的岗位工资+岗位激励绩效+责任激励绩效),其中岗位激励绩效不得重复享受。
青年副研究员奖励绩效具体计算公式为:(专技七级岗的岗位工资+岗位激励绩效+责任激励绩效)-(现兑现的岗位工资+岗位激励绩效+责任激励绩效),其中岗位激励绩效不得重复享受。
四、聘用程序
(一)青年研究员
1.个人申报。申报人提供符合聘任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推荐。院属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推荐。
3.专家评议。院人事处会同院科技处对院属单位推荐的申报人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4.院常务会研究。将申报及专家评议情况提请院常务会研究。
5.人选公示。经院常务会研究确定的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
6.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人选,由院发文公布,并由所在单位与其变更签订聘用合同,兑现有关待遇。
(二)青年副研究员
青年副研究员聘任由院属单位参照青年研究员聘任程序,自行组织开展,并报院人事处备案。
五、聘期与解聘
(一)符合聘任条件人员原则上只能被聘一次,聘期不超3年;聘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向所在单位申请续聘一个聘期,且最多只能续聘一个聘期。
(二)从受聘时间开始计算,需全职在院内工作不少于3年,且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如违约需退回享受的相关待遇。
六、其他
(一)受聘期间对外交流时可以使用“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青年研究员”、“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青年副研究员”称号。
(二)已取得正高级职称未被聘至专技四级及以上岗位的科技人员,符合青年研究员聘任条件的,可参与竞聘;已取得副高级职称未被聘至专技七级及以上岗位的科技人员,符合青年副研究员聘任条件的,可参与竞聘。
(三)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