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工作人员挂职(借调)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工作人员挂职(借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工作人员挂职(借调)管理,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挂职,是指在不改变干部行政关系的前提下,委以具体职务到其他地方或单位进行培养锻炼的临时性任职行为。挂职期满后,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协助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委任具体职务的培养锻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接收单位,是指接收挂职(借调)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包括院内接收单位和院外接收单位。派出单位,是指派出挂职(借调)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包括院内派出单位和院外派出单位。
第四条挂职(借调)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
(二)统筹规划原则;
(三)效益导向原则;
(四)强化管理原则。
第五条挂职(借调)工作由院党组统一领导。
以院名义推荐或选派的挂职(借调)工作由院人事处负责业务归口管理。
以各单位名义选派的借调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各单位应在选派后及时报院人事处备案。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挂职(借调)工作范围包括院外和院内。
院外主要包括援藏、援青、援疆,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重点工程、中央统派(含博士服务团),农业部等中央部委机关司局或直属(派出)单位,地方各级政府组成部门或所属单位(含地方科技副市县长、科技副乡镇长、定点扶贫、第一书记和科技特派员等),大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院内主要包括院机关和院属单位(含试验场基层锻炼)等。
第七条院内机要岗位和保密岗位不得使用挂职(借调)人员。
第八条挂职(借调)工作按目的划分为以培养科研和管理能力为主、以科技帮扶和服务为主、以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为主等类型。
第九条挂职(借调)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满足事业发展,加强队伍建设,对口培养干部。重点选派道德品质较高、基层经验较少、培养潜力较大的中青年干部;提高挂职(借调)人员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发挥桥梁作用,深入调查研究,扩大院所影响。积极宣传推广农业部及我院热带农业科技政策法规和工作重点亮点;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
(三)增强帮扶效果,服务地方三农,推动成果转化。发挥院所科技优势,积极做好地方农业农村科技帮扶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组织落实院地、所地合作项目,助推院所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
第三章人员数据库
第十条挂职(借调)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
(二)遵守工作纪律;
(三)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挂职人员一般为科级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司局级干部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科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
借调人员一般为来院工作满1年的干部职工。
第十二条院机关借调人员主要从事管理业务辅助工作,借调人员总数控制在借调部门核定总编制数的四分之一以内,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部门编制内工作人员空缺,日常工作开展受到影响的;
(二)部门在编工作人员因挂职(借调)锻炼、驻外工作、休产假或病假等特殊情形,不能在岗工作3个月以上的;
(三)院重点专项工作需要另行安排专人负责的;
(四)确需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年度挂职(借调)推荐人员数据库,数据库有效期为一年。
各单位、各部门结合院所发展实际以及院挂职(借调)实施范围和工作任务等,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挂职(借调)推荐人员计划,推荐人员数量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45岁以下在职职工的人数规模确定:
(一)科研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推荐人员不少于3名;人数在50—100人的,推荐人员不少于5名;人数在100—150人的,推荐人员不少于7名;人数在150—200人的,推荐人员不少于9名;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推荐人员不少于11名。
(二)附属单位:推荐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试验场推荐人员不少于5名)。
(三)院机关推荐人员不少于2名,由院人事处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统一推荐。
推荐人员由院人事处汇总后,抄送院机关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拟推荐人员应注重管理岗位等级结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做到结构合理。
推荐挂职(借调)人员时,应在征求个人意见的基础上,明确拟挂职(借调)的具体意向。拟挂职(借调)具体意向应与推荐人员的工作领域等相符合。
科研单位推荐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挂职(借调)的人员,应与本单位科研区域布局、科技扶贫任务区域、成果转化重点区域相符合,提高挂职(借调)的延续性,努力提高挂职(借调)锻炼与科研布局、科技扶贫、成果转化的“叠加效应”。
第四章人员确定
第十五条挂职(借调)人员原则上均应从在库人员中推荐或选派。挂职人员由院人事处从在库人员中推荐或选派,经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报院批准。借调人员由院机关业务归口部门从在库人员中推荐,并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报院人事处审批,或经院人事处审核后报院批准审定。
第十六条院外单位从我院选派挂职(借调)人员的,应向院发送公函。
院内单位(含院机关各部门)从在库人员中选派挂职(借调)的,应向院人事处发送公函。
院机关借调工作一般在年初由院集中安排。
第十七条在库人员中无符合接收单位挂职条件的,由院人事处在全院范围内发布信息,根据派出单位和个人意愿,在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报院批准。
第十八条在库人员中无符合援藏、援青、援疆、国家重点工程等中央统派(含博士服务团)挂职条件,且派出单位不再推荐的,可由院直接选派或推荐挂职人员。
第十九条挂职(借调)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且需我院负责安排住房的,实行总量控制,根据住宿条件以及接收单位联系函件的先后顺序等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院内挂职重点向试验场等科研生产一线倾斜,鼓励院属单位双向互派挂职(借调)人员,从严控制院机关各部门挂职(借调)人员。
第五章挂职(借调)管理
第二十一条挂职(借调)人员日常管理责任主体为接收单位,派出单位协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接收单位为院内单位的,接收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派出单位的联系,及时反馈挂职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
接收单位为院外单位的,派出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接收单位和挂职(借调)人员的联系,及时了解挂职(借调)人员的综合表现和工作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努力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挂职(借调)人员要主动加强政治学习,按要求参加接受单位党团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当地习俗;不得向接收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挂职(借调)期间,挂职(借调)人员一般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要积极促进派出单位与挂职单位的沟通与合作,要主动向派出单位汇报工作情况,要在结束时提交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挂职(借调)期间,不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挂职(借调)时间六个月以内的,开具党(团)员证明信,在接收单位参加临时组织生活;六个月(含)以上的,转移党(团)员组织关系,在接收单位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团)费等。
第二十六条鼓励挂职(借调)人员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积极向上、深化合作和形式多样的党组织交流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挂职时间一般为1-3年。院外挂职时间根据接收单位(部门)工作要求确定,院内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
借调时间原则上连续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借调)期限的(10天以上),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挂职(借调)人员或派出单位提出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院人事处征得接收单位书面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
接收单位提出的,需经挂职(借调)人员和派出单位书面同意后,报院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挂职(借调)期间,挂职(借调)人员不得无故离开岗位,确需请休假的,按接收单位规定履行请休假审批手续,并报派出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挂职(借调)人员在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年度考核;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
派出单位应结合接收单位年度考核情况以及锻炼期间表现等,综合确定挂职(借调)人员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挂职(借调)期满,接收单位应对挂职(借调)人员政治表现、履职情况等进行综合鉴定,填写《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挂职(借调)人员期满鉴定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派出单位。派出单位人事部门要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存档工作,确保档案材料完整。
第六章挂职(借调)待遇
第三十二条院内接收单位要为挂职(借调)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接收单位为院机关部门的,所在部门应与院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好挂职(借调)人员的住房问题。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的挂职(借调)经历,要作为干部培养使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三十四条挂职(借调)期间,挂职(借调)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原岗位(职务职级)等级保持不变;挂职(借调)期间的补助按国家、农业部、地方及我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挂职(借调)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承担,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挂职(借调)期间有关福利待遇的具体规定。院外接收单位另有规定的,按接收单位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院内接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本单位挂职(借调)人员相关福利待遇的具体标准,所需经费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挂职(借调)人员工资福利和挂职(借调)补助等由派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挂职(借调)实际时间和规定标准核算,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发放。
院机关派出的挂职(借调)人员工资福利和补助由所在部门计算,院人事处核定,院财务处发放。
第三十七条挂职(借调)人员赴接收单位报到、期满返回派出单位,或因派出单位工作需要在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之间往返的,途中产生的差旅费用,接收单位有规定的按接收单位规定执行;接收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派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八条挂职(借调)期间履行有关工作职责产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挂职人员管理指导性意见》(热科院人〔2014〕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