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效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农业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院本部及院属单位(以下统称“招聘单位”)面向社会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按需设岗、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岗聘用”的原则,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在院的统一领导下,院人事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院本部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院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除涉密岗位和其他按规定不宜进行公开招聘的岗位外,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全社会,凡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等条件;
(五)热爱热带农业科技事业;
(六)应聘科学研究、管理和推广开发岗位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科研辅助岗位人员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七)应聘七级(含)职员以下管理岗位或十一级(含)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应聘七级职员以上管理职务或十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业务骨干及特殊专长的人才,经院审批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七条公开招聘岗位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贯彻人才优先理念,鼓励各级各类必威官方 和个人向招聘单位举才荐才。必威官方 或个人推荐的应聘人员应按本规定参加公开招聘。
第九条年度招聘计划确定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选;
(七)审批;
(八)聘用。
第三章 招聘计划、发布公告和资格审查
第十条招聘单位应根据单位职责功能定位制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严格规划执行,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招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设置岗位,编制年度招聘计划,按规定报院人事处。
年度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数量、招聘方式方法、招聘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院人事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招聘单位年度招聘计划进行会审,提请院审批后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年度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招聘单位应严格落实。
第十三条招聘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发布招聘公告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经公告,不得修改。
第十四条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条件和要求,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以公告和其他有效方式通知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参加招聘考试。
招聘岗位与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应达到一定比例方可实施招聘考试。
第十五条经资格审查后,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数量达不到最低比例要求的,不得开展该岗位招聘考试,招聘单位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四章考试、考察与体检
第十六条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形式采取笔试、面试(操作)等方式。
第十七条对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可以采取面试、考察方式组织招聘。
第十八条招聘考试由院人事处牵头组织,也可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
招聘单位应对考察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二十条对考试考察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体检对象未按要求进行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五章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和审批聘用
第二十二条经体检合格后的考察人选,由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招聘单位将拟聘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或申诉,经核查投诉、举报、申诉内容不实或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农业部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登记表》(见附件),报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经审批同意的拟聘人员,招聘单位应及时通知其报到上岗。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开招聘工作结果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拟聘人员等环节的进展情况应及时面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七条招聘单位是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招聘工作组织、招聘效果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招聘工作人员、考官等在招聘工作有关环节或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结果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九条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招聘结果公平公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问责。
第三十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或聘用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或录用资格的。
第三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过程监督,及时受理、查处有关投诉、举报或申诉,公开查处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热科院人〔2011〕273号)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职工家属聘用指导性意见》(热科院人〔2012〕176号)同时废止。